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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取保候审案件监督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源:江陵县人大 , 被阅读26515次, 日期 2014-06-16【打印】 【关闭窗口

──2014530日在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江陵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工委主任      张兴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2014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5713日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对县人民检察院2012-2013年两年开展取保候审案件监督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先后深入全县各基层派出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以及熊河、郝穴两个乡镇,走访当事人、查阅卷宗、召开座谈会,513日下午调查组与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负责人交换了调查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2-2013年开展取保候审案件监督的基本情况

2012-2013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518人,其中法院取保候审 181人(全部人保),检察院取保候审29人(全部人保),公安机关取保候审308 人(其中财报122 人,人保186 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30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44 人,占 46.7 %,作撤销案件处理64 人,占20.8 %。公安机关两年共收取保证金231.54 万元,其中没收保证金 218.24  万元,退还保证金 13.3 万元。

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地方法律监督机关,开展了对取保候审案件的专项监督,保证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一是结合“大部制”改革,成立了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由以前各个科室监督整合为一个诉讼监督部监督,明确了监督主体,强化了监督职能,落实了监督责任。二是结合公安机关“全面清理取保候审”专项行动,开展了专项审查。特别是对2012年以前的取保候审的案件,逐一进行清理,保证“案结事了”。三是结合社会反映的热点,开展了重点监督。以保代侦、以保代结,擅自变更强制措施,成为前一时期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种现象,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大了对经检察机关逮捕后,办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监督查处,有效遏制了此类现象发生。四是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结合监督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从程序上规范取保候审。如与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的程序规范》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检察机关在开展取保候审案件监督时过多考虑公、检、法是一家,重配合、轻监督,有时以人少事多、监督线索不清而忽略监督,只在受到公安机关、法院邀请处理历史遗留取保候审案件时才参与进去开展监督,或者只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取保候审案件开展了个案监督;二是少数检察人员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存在认识偏差,怕影响部门关系,怕影响个人感情,怕监督不准,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取保候审案件监督存在有畏难情绪,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现象。

(二)监督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县检察院作为地方法律监督机关,在2011年内部整合改革中专门成立了诉讼监督部,突出了检察监督职能,但是承担全县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诉讼监督部包括才招录的一名新手只有3人,2012-2013年两年涉及取保候审的就有518人,而取保候审监督只是诉讼监督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存在对取保候审案件监督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现象。

(三)监督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查处不坚决,监督后续措施跟进不力。如沙岗镇荆台村彭某购买被盗摩托车一辆,先期因病取保,后因同一案情公安机关作出了不同处理,彭某要求退还10000元保证金后春节期间获3个月实刑,罪犯家属多次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又如普济派出所办理的李国平、代忠平寻衅滋事一案,2012911日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起诉,至今仍未起诉审判。

(四)备案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取保候审作为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在侦查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还没有把所有取保候审案件纳入到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也没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备案审查,监督存在盲区,监督约束力不强,出现了滥用取保候审措施、降低标准立案、为钱取保的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权威。 如2012-2013年两年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308名,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只有144人,占46.7%,收取保证金231.54万元,退还保证金13.3万元,退还率只有5.7%

三、加强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监督理念,增强监督意识。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刑事诉讼法》宣传,优化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科学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充实监督力量,提升监督能力。要加强充实诉讼监督部力量,突出检察监督职能:坚持以检察业务培训为手段,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要坚持常规性和突击性检查监督相结合,牢牢把握讯问环节,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敏锐发现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不当司法行为。

(三)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权威。要加大对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的监督,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没收和退还要重点监督。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力,对明显不当的取保候审决定及时建议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或建议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对在办理取保候案件中出现的各类司法腐败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牵头公检法三家制定出台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细则办法,实行层级审批制、办核分离制、取保候审案件讨论制、案件承办人责任制,形成一套完善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对取保候审人地全程监督机制,确保取保候审工作制度严密、操作规范、监督有力; 要积极应用信息科技成果,组建全县取保候审案件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大力推进网上办案、执法公开,努力提升取保候审案件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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