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中泽等3名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5年12月31日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刘中泽、李小刚、夏戎3名同志的辞呈,江陵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中泽、李小刚、夏戎3名同志辞去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