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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山权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江陵县人大 , 被阅读5086次, 日期 2015-01-07【打印】 【关闭窗口

201516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何山权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何山权同志辞去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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