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何山权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何山权同志辞去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报江陵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