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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被阅读25717次, 日期 2018-07-03【打印】 【关闭窗口

江陵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环保局局长宋国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水污染防治>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地表水质良好,治污设施逐步完善,全县饮水源地有效保护、养殖污染有效治理但也还存在工业污水处理难、生活污水处理比例不高、农业面源污染突出、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会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强化水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研究具体措施。广泛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保护水环境、珍惜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切实落实河(湖)长制,充分发挥河(湖)长的监督治水作用。

二、巩固污染治理成果,解决水污染防治重难点问题。工业污水治理重点解决输入性工业污染,主要是西干渠、总干渠上流废水排入问题;重点打击企业偷排,主要解决花桥河等重点区域污染问题。生活污水治理重点解决城乡污水处理厂不配套、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农业面源治污重点解决鸡鸭养殖等规模化家禽养殖污染问题。

三、增强环保执法力度,提高水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抓住机构改革机遇,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探索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形式,提高执法战斗力,依法查处污染水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我县更好地贯彻实施。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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