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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前同志在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评议动员会上的讲话

来源:江陵县人大 , 被阅读2537次, 日期 2014-03-31【打印】 【关闭窗口
 

同志们:

在全县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和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被评议12家政府工作部门及垂直部门和单位,今天我们召开2014年工作评议动员会,目的就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评议工作抓好抓实。下面,我就做好工作评议从态度和认识上简单谈三点想法。

一、开展工作评议要准确理解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

鉴于部分同志对人大工作认识上的差距,我从概念上重复要准确理解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是一母同胞的兄弟关系从衍生概念看,因为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打一个形象的比喻,人民代表大会好比是“母亲”,由她产下了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四个姓“人民”的“儿子”。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看,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执行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

(二)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权性国家机关,不仅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还负责组织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将它们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体现和保障人民权力同国家权力的统一。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以保证政府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行政权,保证法院、检察院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三)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是目标一致的工作关系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同属于地方国家机关,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不是相互制肘、相互拆台、相互过不去,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要自觉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相互沟通、理解、支持和配合,在维护党的领导上形成合力,在贯彻落实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形成合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形成合力。

二、开展工作评议中要澄清的三个问题

(一)为什么要开展工作评议。一是因为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方式。二是因为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我国政体。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力、有责任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评“好”议“差”,说出“是”还是“不是”?为什么“是”?为什么“不是”?今后怎样更好的“是”?改进“不是”。三是因为工作评议这种方式符合人大依靠代表、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把“公仆”的工作置于“主人”的直接监督之下。四是因为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规范有序的工作特点。评议谁,谁评议,评什么,怎么评,评了怎么办,这些问题都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公诸于众,一板一眼地、公开地进行。五是因为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抓大事、抓关键、抓重点的工作要求。人大评议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围绕社会热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进行评议。六是因为工作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符合人大针对性强、见效快的工作目标。通过品头论足、肯定成绩、摆出问题、狠抓整改、跟踪督查,使被评议单位以新的精神面貌做好工作。

(二)为什么要对垂直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评议。一是对监督体制的完善。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而工作评议是监督工作的延伸和具体化。显然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实施监督就是失职,垂直部门和单位不接受监督就是违法。人大常委会作为该区域内的权力机关,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能代表该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对垂直部门和单位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对于弥补“天高皇帝远”的现行监督体制的缺陷,填补监督空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促进他们依法行政。二是人民群众、人大代表的要求和呼声。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和代表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垂直部门和单位的问题越来越多。从近几年县人代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来看,涉及垂直部门和单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必须把垂直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纳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范围。三是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为此,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法、电力法、邮电法、保险法、烟草专卖法等。各垂直部门和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果失去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事实上,这些现象在有些部门已经出现,甚至有的反映还很强烈,矛盾还很尖锐。另外,据我们了解,垂直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可避免地遇到阻力、干扰,只有通过人大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出现的偏差,排除执法过程中的干扰,才能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开展工作评议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监督和人的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在对人的监督问题上,关键要摆正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人大工作政治性强,开展的工作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我们人大常委会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任命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任后监督。政府组成人员和法官、检察官的人品、素质、党风和廉政情况,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是由党组织负责的,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干部考察、任免、培训、监督制度。开展工作评议,把被任命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监督其中,实际上也是对干部个人的一种监督,并有助于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这样,妥善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

三、对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余主任的动员报告中已经讲得很细很全了,我不再重复,这里我只重点强调两个方面:

认真组织评议工作。主要做到“两讲”、“三论”、“四把握”。“两讲”就是在评议中,一要讲社会真情,二要讲群众真意。工作评议是面对面的,对事又对人。所以不能顾情面,“说半句、留半句”,更不能一味地“唱赞歌”、“莺歌燕舞”,而要坚持法制、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把社会真实情况讲出来,把人民群众的真实心愿说出来。“三论”,就是在评议工作中,不但要就事论事,更要就事论人、论理、论法。摆事实、讲道理;摆事实,讲法制;摆事实,讲责任,把评议活动搞深,搞出成效来。一味地就事论事的评议,引不出教训,也下不了整改的决心。“四把握”,就是在评议中,要重点把握被评单位执法正确与否、政绩求实与否、政况透明与否、政风清廉与否。

综合运用评议结果。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测评结果,具有法律影响力,也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和规范力。要把测评结果及时报告县委、反馈县政府主要领导,交由组织、纪检部门留底备案,抄送垂直部门和单位的上级机关,作为干部考核依据;还要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增强干部的荣誉感、紧迫感和担当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其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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